版面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345號
債  權  人  達建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婉勤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淵仁即古坑大埔北極殿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有明文,此為法定並須具備之程式。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又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駁回債權人之聲請。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分別民國112年6月6日、112年7月6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古坑大埔北極殿之登記資料,該通知已分別於112年6月8日、112年7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