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941號
債 權 人 葉又瑄
債 務 人 蔡怡菁(兼蔡平洋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蔡怡菁(兼蔡平洋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平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蔡怡菁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3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按每百元每日壹角伍分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124,200元。
二、債務人蔡怡菁(兼蔡平洋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平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蔡怡菁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利息、違約金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次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立凡(即蔡平洋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部分,該債務人已於民國00年00月0日出境,自無法於國內為合法送達,此有其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前開規定,此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