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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66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莊秉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第一項中關於「……,及其中97,131元部分自民國112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4,136元、手續費、違約金1,1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97,131元部分自民國112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