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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盛豐興農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玲玲 



相  對  人  黃秋慧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八年七月二日所為之一0八年度司全字第一一六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08年度司全字第11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62號執行,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