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二崙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萬成
相 對 人 林鳳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玄正於民國105年4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72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4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被繼承人林玄正於105年4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3,100,000元,嗣於108年6月12日死亡,相對人林鳳敏及第三人林玄昇、林凰台為其繼承人,依法應繼承其權利義務,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現由相對人林鳳敏分割繼承,且已辦理繼承登記於相對人林鳳敏名下,詎自112年8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869,87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2年12月27日雲院宜非平決112年度司拍字第117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112年12月29日發生送達相對人林鳳敏、第三人林玄昇之效力,於113年1月2日送達第三人林凰台,惟其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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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一層40.69 二層52.59 三層52.59 騎樓13.95 | | | | |
共有部分:西螺段4205建號、157.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7030分之12425 西螺段4261建號、74.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4780分之5917 | | | | | | | |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