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89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土庫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淺
相 對 人 阮美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7月3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7年8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2,500,000元,詎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916,64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雲林縣土庫鎮農會信用部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擔保放款分戶卡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2年11月16日雲院宜非信決112年度司拍字第89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查相對人已遷出國外,嗣經本院依聲請為公示送達,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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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海豐崙段朱丹灣小段1288建號、1089.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180 | | | | | | | |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