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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劉科誼 
            江鎮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素卿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劉科誼、江鎮宏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以雲院宜民華112年度司聲字第228號函命於5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已先後於112年12月26日、112年12月2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等迄今未為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