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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吳熾松 
相  對  人  林萬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詠諄即林暌棠

相  對  人  陳珮婕即陳宜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林詠諄即林睽棠」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詠諄即林暌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