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盛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萬霖
被 告 強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呈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東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八分。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00月0日下午2時28分宣判。惟112年10月5日適逢颱風來襲,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月00日下午2時28分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