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林豐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泰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建字第1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93,6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2,8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姵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