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號
上 訴 人 躍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6月4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19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5,44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