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有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紂
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雲林縣台西鄉公所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 年1 月27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387,6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5,6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且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內容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