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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楊程凱 

代  理  人  陳青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沈祐如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㈣聲請人自陳目前任職於「大雅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聲請人陳報是否領有年終或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本件更生前6個月(即民國111年11月至112年4月份)之薪資明細表。如有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㈤依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記載「聲請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惟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個人任職商業登記事業負責人及經理人企業名錄上記載聲請人為「虎凱樂創意料理」之負責人,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即民國112年5月4日)回溯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請聲請人據實說明。
㈥聲請人曾擔任「虎凱樂創意料理」之負責人,請說明聲請日前5年內(即107年5月5日至112年5月4日)是否仍有營業?如仍有營業,其平均每月營業額為多少?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㈦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義務人楊善翔、楊巧婕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民國110年5月5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㈧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單(含
 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
 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
 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㈨請據實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義務人楊善翔、楊巧婕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㈩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
  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說明應受扶養義務人楊善翔、楊巧婕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聲請人之配偶)?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楊善翔、楊巧婕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2年雲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