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璟鴻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瑋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芳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82,2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2,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