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 告 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沈淑鎭等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07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