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0號
原 告 詮達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啓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安晴開發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補正事項: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6,54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538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