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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御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聰進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