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正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克昌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開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