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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5號
上  訴  人  楊江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姵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