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4號
原 告 澳鋁輕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IAO SUIYING(中譯:廖穗穎)
訴訟代理人 楊善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德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79,6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6,8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