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51號
原 告 張文銘
張秉宏
張茂欽
張四村
張世權
張麒麟
張吉銘
張哲維
黃劉鈴珠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梁芷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慶瑞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85,247元【計算式:〔(33㎡+17㎡)17,311元〕+〔(59㎡+21㎡+1㎡)14,737元〕+〔(39㎡+38㎡+1㎡+26㎡+26㎡+50㎡+8㎡)14,500元〕=4,785,2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4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