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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31號
原      告  生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連傳  
訴訟代理人  王炳曜  
被      告  正昌容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正德  
被      告  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益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五六九五號給付貨款事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745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被告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41534號執行事件執行後,對於被告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另一被告正昌容生技有限公司之貨款債權核發執行命令,惟被告正昌容生技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具狀聲明異議,表示被告二人間並無任何債權存在。查被告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正昌容生技有限公司提起給付貨款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696號民事事件(下稱另案訴訟)審理後,於112年10月24日判決,因被告正昌容生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訴,現檢卷送上訴中,而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確為本件之先決問題,爰裁定於另案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