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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31號
原      告  生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連傳  
訴訟代理人  王炳曜  
被      告  正昌容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正德  
被      告  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益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696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裁定在前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前開民事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重上字第2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民事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案卷宗確認無訛,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原告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