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反訴 原告 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駿朋
訴訟代理人 陳亭方 律師
湯光民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林荃詰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9,46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