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氏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健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蔡素靜、孫樹萍、林玉鳳、林吉勛、宋明軒、王桂蓁、林桂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人對民國112 年5 月31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195,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5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