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許美芸
法定代理人 張江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郁建設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2月12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37,7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008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