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向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滄碧
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