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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玉蘭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月霞
代  理  人  葉雅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 年8 月9 日公告在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 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 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附表:支票
112年度除字第76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梅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黃信允
彰化商業銀行
西螺分行
112 年7 月31日
92,000 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