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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勤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代  理  人  陳建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80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東陽機械鑄造工廠 
鄭鐘平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虎尾分行
112年8月31日
665,718元
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