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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春豐豆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錦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春豐豆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洪錦坤
第一銀行北港分行
112年8月20日
419,615元
R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