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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誠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信來 
相  對  人  誠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睿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證據保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及理由欄第二項中關於「臺灣建築發展協會」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建築發展學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