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郭嘉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益禾進口水果即余孟輝間聲請爭議調解執行裁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金額。
二、提出調解指定匯入之銀行帳戶(聲請人於彰化銀行西螺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民國113年1月4日起之交易明細或存摺封面、內頁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