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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方一維  
被      告  久丹奴企業有限公司
                      設雲林縣○○市○○路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林靜筣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靖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未繳裁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裁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新臺幣(下同)6,943元,並命原告於送達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3日送達原告,並為原告本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81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有本院答詢表1份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83頁),是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