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方一維
被 告 久丹奴企業有限公司
設雲林縣○○市○○路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林靜筣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靖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裁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943元,並命原告於送達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3日送達原告,並為原告本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81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1份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83頁),是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