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許盈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0,935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4日起至113年4月3日止,按年息10.7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2.91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10.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