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82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崙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木河
債 務 人 吳夢雲
廖德
一、債務人吳夢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3.184%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雲林縣崙背鄉農會基準利率年息3.092%加年利率2.75%(即年息5.842%)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主債務人吳夢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另一債務人廖德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