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36號
聲  請  人  泓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尚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艾普朗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泓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6月11日、113年6月28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艾普朗國際有限公司之最近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並釋明兩造約定利率為15.9%,該通知已分別於113年6月13日、113年7月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