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52號
異議人 即
債 務 人 廖坤標即弘泰汽車材料行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欣訊捷實業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於113年9月27日送達正本予異議人本人,而自支付命令正本送達異議人翌日起算20日,末日即為113年10月17日,惟異議人遲至113年10月18日始具狀聲明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