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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925號
聲  請  人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怡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22日發生送達聲請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