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7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林承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20,3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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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0.737%計算。
| 自113年6月16日起至113年7月15日,以6,877元按週年利率0.737%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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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113年7月16日起至113年8月15日,以13,796元按週年利率0.737%計算。 |
| | | | | 自113年8月16日起至113年9月15日,以20,758元按週年利率0.737%計算。 |
| | | | 2.以現欠本金餘額620,381元,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3年12月15日,按週年利率0.737%計算。 3.以現欠本金餘額620,381元,自113年12月16日起至114年3月15日,按週年利率1.474%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