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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76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呂承豐 
債  務  人  黃鴻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4,405元,及其中109,578元自民國100年6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29,805元,及其中588,752元自100年6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