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2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廖俊盛
債 務 人 許文謙即許皓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904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8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計付100元,延滯第2個月計付300元,延滯第3個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超過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