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12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麥寮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良先
債 務 人 蔡育珊
陳聖和
陳裕仁
陳相庭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建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6,6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建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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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
| 自民國112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 |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