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4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廖暐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4,072元,及其中30,268元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300元,第二期400元,第三期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