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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96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洪端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洪端禧住高雄市楠梓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