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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332號
聲  請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代  理  人  曾妍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蘇文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業於民國113年10月27日出境離台,此有內政部移民署113年11月19日移署資字第1130138017號函及所附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附卷可稽,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