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35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徵聲請費新臺幣5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