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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0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廖俊盛  
債  務  人  宋和鴻即魟爺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2,866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37,193元,及自11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9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42,729元,及自113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9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43,448元,及自113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