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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743號
聲  請  人  李美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彰化縣員林市,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