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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05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曾子文即台灣空調營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曾子文即台灣空調營造發支付命令,經核台灣空調營造之組織類型為獨資商號負責人為曾子文。獨資商號並無獨立之人格,其權利義務歸屬於出資之負責人,應以出資負責人之住所認定支付命令之專屬管轄。經負責人曾子文之住所設在桃園○○○○○○○○○,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