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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245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張素眞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雲林縣古坑鄉農會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13年12月16日寄存送達於異議人戶籍址之寄存機關,異議人並於同日親至領取,異議人至114年2月6日始具狀聲明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